关键单位参加同一个投标,被废标不一定是两家一起废标,需分情况讨论:
共同违规情形:若两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共同违法行为(如约定轮流中标、伪造资质文件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有权对两家单位同时作出废标处理,并可能进一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此时废标结果具有关联性,但法律后果由各自违法行为独立承担。
独立违规情形:若两家单位分别存在独立违规行为(如一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另一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招标人应分别审查并单独作出废标决定。例如,A单位因密封不合格被废标,B单位因报价低于成本被废标,两者无因果关系,废标结果互不影响。
形式关联但实质合法情形:若两家单位属于同一集团或存在关联关系,但投标文件独立编制、报价自主决定,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关联企业投标的要求(如提供非串通承诺书),则不应因关联关系直接废标。此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违规,而非形式关联。
实务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例中的废标合法性,可提供更多细节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