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单位参加同一个投标 被废标是两家一起吗-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关键单位参加同一个投标,被废标不一定是两家一起废标,需分情况讨论:

  1. 共同违规情形:若两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共同违法行为(如约定轮流中标、伪造资质文件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有权对两家单位同时作出废标处理,并可能进一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此时废标结果具有关联性,但法律后果由各自违法行为独立承担。

  2. 独立违规情形:若两家单位分别存在独立违规行为(如一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另一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招标人应分别审查并单独作出废标决定。例如,A单位因密封不合格被废标,B单位因报价低于成本被废标,两者无因果关系,废标结果互不影响。

  3. 形式关联但实质合法情形:若两家单位属于同一集团或存在关联关系,但投标文件独立编制、报价自主决定,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关联企业投标的要求(如提供非串通承诺书),则不应因关联关系直接废标。此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违规,而非形式关联。

实务建议:

  •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关联企业投标规则(如是否允许、如何证明独立性);
  • 投标人若被废标,可要求招标人出具书面废标通知书,明确废标理由及法律依据;
  • 对废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例中的废标合法性,可提供更多细节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