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兼职期间的行为如何认定-俞斌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劳动纠纷

关于校外兼职期间的行为认定,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且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以下我将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从违规兼职取酬的主要表现形式、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违规兼职取酬的主要表现形式

  1. 传统型违规兼职取酬:

    • 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但未经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或从本职岗位退休后,继续兼任在职期间经组织批准兼任的职务并领取相关薪酬。
  2. 挂靠资格证书型违规兼职取酬:

    • 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将个人在本职单位没有实际需要的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某设计单位或其他机构,供其用作申报和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
  3. 领取固定课酬型违规兼职取酬:

    • 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固定接受某学校的长期聘用,作为学校开设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并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
  4. 违规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型违规兼职取酬:

    • 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担任相关公司独立董事,或者经组织批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利用独立董事身份违规获取报酬。

二、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区分“技术兼职”与“权力兼职”:

    •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工程师等),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企业挂职、任职和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这属于鼓励人才和智力流动的“技术兼职”。
    • 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则往往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这属于“权力兼职”,应予以禁止。
  2.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取酬的认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 对于国有企业非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统一规定,但可结合行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 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

    • “返聘”是指退休人员由原退休单位对其再次聘用。如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单位已经退休的干部返聘回来继续工作,并补足返聘人员退休前和退休后待遇的差额部分,这属于正常返聘。
    • 但如果利用上述政策进行“变相取酬”,如退休前擅自提高返聘人员的待遇,退休后又以返聘的形式回到原单位上班并领取高额报酬,则应当认定为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张某案例为例:

  • 案例背景: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

  • 分歧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
  • 评析意见:

    • 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程序上看,张某在兼职前已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
    • 从行为性质上看,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在民办高校兼职,并未利用其原职务上的影响或职权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违规兼职取酬。

四、总结与建议

  1. 总结:校外兼职期间的行为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兼职的性质、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等因素。

  2. 建议:

    • 对于想要在校外兼职的人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兼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在兼职前,应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告并经同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 避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确保兼职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