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由乙方(劳动者)承担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表明,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免除。
从合同效力角度
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约定社保由劳动者承担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写了这样的条款,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从实际后果角度
建议: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此类违法约定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