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存在违法风险,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该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仅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履行,无法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第三方。即使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接管公司,原股东的社保缴纳义务仍应由原用人单位(公司)承担,而非直接约定由新股东个人承担。
合同条款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若合同约定“新股东以个人财产为原股东缴纳社保至退休年龄”,可能涉及两方面违法:
例外情形:原股东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若股权转让时原股东未退休且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担任董事、顾问等),则公司需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至退休年龄。此时若合同约定“新股东确保公司履行该义务”,属于对公司管理权的约定,不直接违法,但需注意:
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交易背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