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界定在哪个法条-项晗博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侵权纠纷

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界定,主要可以参考以下两个法条进行理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被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这一条款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属性,即它们是直接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供人们食用。

其次,更具体地,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这一条款进一步阐释了食用农产品的来源和范围,并强调了它们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且未经过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

在加工界定方面,虽然上述法条没有直接提及“加工”二字,但可以从“初级产品”和“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表述中推断出,食用农产品的加工应是指那些未改变其原有形态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过程,如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这些加工过程并未使食用农产品变成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因此,当您询问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界定时,可以理解为这些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且仅经过了上述初加工过程,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级产品。这样的界定有助于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和质量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