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舒进律师|法行宝
2025-06-02 侵权纠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具体来说,“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这些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例如,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则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