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五年前消费未开具发票征管法如何规定”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那么在以后年度,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是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五年前的消费支出当时未开具发票,且该支出在当时未进行税前扣除,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您现在(在五年追补期限内)如果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能够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是可以将该支出追补至五年前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
然而,如果超过了五年的追补期限,那么根据现行规定,您可能就无法再将该支出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了。因此,我建议您尽快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符合追补条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士,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