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人自己交代的男女关系对对方如何认定-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1. 对对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 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人自己交代的男女关系,若仅是正常的男女交往,不存在权色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方通常不会因此被认定构成犯罪。例如,普通的恋爱关系、正常的社交往来中的男女关系,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对方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 如果存在权色交易等违法情形,即职务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对方以色相作为交换,那么对方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如果对方有与职务犯罪人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或者单独构成其他相关犯罪(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比如,在工程建设领域,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另一方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另一方以与该职务犯罪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为回报,若双方有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意,另一方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
  2. 对对方民事方面的影响认定:
    • 从民事角度,如果这种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存在婚外情等情况,可能会在道德层面受到谴责,但一般不直接产生民事法律上的责任。不过,如果因这种关系导致一方配偶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无过错方可能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一方)少分财产或者给予损害赔偿。例如,丈夫是职务犯罪人,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起诉离婚时,可以主张丈夫存在过错,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少分,并且可以要求丈夫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3. 对对方行政方面的影响认定:
    • 若对方是国家公职人员,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能违反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例如,某女公职人员与职务犯罪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调查核实后,其所在单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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