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哪个部门公章的问题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这一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这里的“印章”指的就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正式性和权威性,也便于当事人识别和确认行政复议决定的来源和效力。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会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文书上加盖本机关的公章。这一行为不仅是对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的确认,也是对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保障。加盖公章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执行。

注意事项

  1. 公章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仔细核对公章的真实性,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
  2. 文书的完整性:除了加盖公章外,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应当包含其他必要的内容,如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复议结果等,以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送达与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加盖公章并制作完成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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