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由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字,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如下:
签字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 复议结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
- 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若复议机构负责人因故无法签字,可由其授权的复议人员代签,但需注明授权依据。
盖章要求
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如“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而非复议机构内设部门的章。
- 效力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书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复议机构制作并加盖公章,方能对外生效。
- 例外情形:若复议机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则加盖该部门公章;若为政府本身(如省政府),则加盖政府公章。
签字与盖章的关联性
- 缺一不可:仅签字未盖章或仅盖章未签字的复议决定书,均属于程序违法,可能被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撤销。
- 例外处理:若因印章管理问题导致盖章延迟,复议机关可先出具加盖公章的《送达回证》证明决定书效力,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补正。
实务建议:
- 若收到的复议决定书缺少签字或盖章,可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补正;
- 若复议机关拒绝补正,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
如有具体案件需分析,可进一步提供复议机关名称、决定书文号等信息,我将结合地方性法规深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