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什么印盖章-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体分析如下:

  1. 印章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必须加盖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如“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XX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若复议机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则加盖该部门公章。

  2. 印章效力
    加盖公章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未加盖公章或加盖其他无关印章(如内设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可能导致文书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据此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3. 特殊情形

    • 委托代章:若复议机关因客观原因需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盖章(如政府集中办公场景),需在决定书中注明“委托XX机构代章”并附授权文件,否则仍可能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 电子印章:部分地区推行行政复议文书电子化,若使用经认证的电子印章,需确保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且当事人明确同意接收电子文书。

建议:若您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印章存在异常(如无章、错章、模糊不清),可要求复议机关补正或重新出具;若因此遭受权益损害,可进一步咨询我以评估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