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成本的认定及是否在犯罪数额中扣减,原则上不得扣除犯罪成本,但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可能予以审慎考量。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原则上不得扣除犯罪成本
体现行为危害性本质
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成本是行为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手段,不能因投入成本而减轻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例如,甲谎称有低价进口车渠道,收取乙50万元购车款后失联。无论甲为实施诈骗花费多少“包装费”(如伪造文件、租赁场地),其非法占有他人50万元的故意和行为已成立,犯罪成本不应扣除。
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
若允许扣除犯罪成本,可能变相鼓励犯罪分子通过虚增成本来逃避法律制裁。例如,丙以投资为名诈骗丁300万元,实际用于赌博挥霍280万元,剩余20万元被查获。若扣除“经营成本”280万元,仅以20万元认定诈骗金额,将严重背离事实,削弱法律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障被害人权益优先
被害人损失的是完整财产权益,法律应优先保护被害人权益,而非认可犯罪分子的成本支出。例如,戊被电信诈骗分子骗走毕生积蓄100万元,即使骗子为实施诈骗购买了电话卡、服务器(成本1万元),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仍是100万元,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例外情况下可酌情考量
尽管原则上不扣除犯罪成本,但在特定情形下需结合个案综合判断:
犯罪成本的性质与关联性
证据充分性与合理怀疑排除
三、法律依据与实践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此处“数额”指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未提及扣除犯罪成本。
司法解释明确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诈骗金额,未允许扣除犯罪成本。例如,该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均未涉及成本扣除问题。
司法裁判规则
如(2020)最高法刑终123号案例明确指出:“犯罪成本系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支出的费用,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这一规则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一起诈骗案为例:
总结:认定犯罪数额时,原则上不得扣除犯罪成本,这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保护目的及司法实践一致性决定的。仅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如成本与被害人损失直接关联且证据确凿),才可能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审慎考量。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