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犯罪成本的认定-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刑事辩护

贪污罪中犯罪成本的认定,主要围绕贪污数额的确定展开,这是判断贪污行为严重程度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以下从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情形等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而犯罪金额是区分不同情节的关键因素之一: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罪不同数额幅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

  • “数额较大”指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数额巨大”指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指三百万元以上。

具体认定情形

  1. 实际取得财物的数额

这是最常见的认定方式,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后,实际获得的财物价值。例如,某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单位的10万元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这10万元就是其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金额。

  1. 应当取得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的财物数额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及时发现、制止等)而未能实际取得财物,但按照其行为的发展趋势和正常情况,本可以获得的财物数额也应计入犯罪金额。例如,某官员与他人勾结,准备将一个价值50万元的工程项目私自转包给特定关系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发现并查处,虽然尚未实际获取利益,但这50万元应作为贪污罪的犯罪金额进行认定。

  1.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

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贪污行为,每次贪污的金额可能未达到追诉标准,但如果未经处理,应将多次贪污的数额累计计算。例如,某公职人员在一年内先后三次贪污公款,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3万元,第三次4万元,单独看每次的金额都较小,但累计起来达到9万元,就应按照累计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1. 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个人所得数额与总额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以其参与或组织的贪污总额认定犯罪金额;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以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财物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也可能需要按照共同贪污的总额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共同策划贪污单位的100万元资金,甲负责具体实施操作,乙负责提供便利条件,事后甲分得60万元,乙分得40万元。甲作为主犯,应以100万元作为犯罪金额;乙作为从犯,通常以个人所得的40万元认定犯罪金额,但如果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协助作用,法院也可能综合考虑认定其对100万元承担相应责任。

在认定贪污罪犯罪成本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贪污数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 对于贪污行为中的“成本”或“费用”,如行贿、送礼等支出,一般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因为这些支出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贪污行为而进行的,属于贪污行为的组成部分;
  •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应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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