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担保人归还的贷款不应认定为银行的损失。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在贷款关系中,担保人通常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担保人归还贷款是其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而不是银行遭受的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得到了保障。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偿还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都是债权得到了实现,而非损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据此决定了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利率等条件。因此,担保人归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范围内的一种正常业务操作。
此外,如果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担保义务,银行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这进一步说明了担保人归还贷款不是银行的损失,而是银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由担保人归还的贷款不应认定为银行的损失。这是基于贷款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实际业务操作得出的结论。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