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贷款偿还旧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经济纠纷

用银行贷款偿还旧贷时,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一、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那么他就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举例说明:

  • 假设债务人A向银行B借款用于偿还之前的旧贷,同时找到了保证人C提供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B明确告知了保证人C借款的用途是以贷还贷,且保证人C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A未能按时偿还新贷,保证人C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

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贷还贷的行为可能会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如果保证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法律就不应要求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举例说明:

  • 假设债务人D向银行E借款用于偿还之前的旧贷,但并未告知保证人F这一事实。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E和债务人D都未提及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保证人F也未对此进行询问或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D未能按时偿还新贷,保证人F就可以主张自己不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责任。

三、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况

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愿意继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举例说明:

  • 假设债务人G之前向银行H借款,并由保证人I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G未能按时偿还,于是与银行H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并继续由保证人I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G未能按时偿还新贷,银行H就可以请求保证人I承担担保责任。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债权人: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前,应当具体落实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情况是否知情。可以要求担保人签署书面《“借新还旧”知悉函》,或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以固定证据,保证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对于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借款用途是否标注借新偿旧。如果对此并不知情,应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明确说明,并考虑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不要因为该细节影响自身重大利益。

  3. 对于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偿还贷款。如果确实需要以贷还贷,应当提前与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了解,并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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