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择业期的大学生签订合同但未交保险,这一行为不合法。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身份(如择业期大学生)而免除。
择业期大学生的身份认定
择业期通常指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状态。但择业期大学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即成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保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以“择业期”为由规避社保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未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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