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择业期的大学生签定合同 没交保险 合法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合同纠纷

与择业期的大学生签订合同但未交保险,这一行为不合法。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身份(如择业期大学生)而免除。

  2. 择业期大学生的身份认定
    择业期通常指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状态。但择业期大学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即成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保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以“择业期”为由规避社保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劳动争议风险:若发生工伤、医疗等争议,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而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实务建议

    • 对用人单位:无论劳动者是否为择业期大学生,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可通过“试用期不缴社保”“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等操作均属违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 对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可先与单位协商补缴;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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