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职日期是指提报日期还是走的日期”这一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点,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职日期并非单纯指提报辞职报告的日期,也不是指实际离开公司的日期,而是指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的日期。这个日期的确定,通常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方式、时间以及用人单位的处理流程有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日”被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并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而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后,可以开始着手安排工作交接、寻找替代人员等事宜。
关键点在于:
劳动者提出辞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报告,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点。
预告期:从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通常会有30日的预告期。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或延长这个期限。
劳动合同解除日:在预告期内,如果劳动者完成了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那么劳动合同通常会在预告期满之日解除。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劳动合同也可以在提前办理手续之日解除。
实际离职日:这是劳动者实际离开用人单位的日期,可能因工作交接、结算工资等原因与劳动合同解除日不完全一致。但通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就不再享有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结合案例: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陈某在2018年2月5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工作至2月14日。之后,他请了事假并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在几天后向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为2018年2月28日。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陈某认为劳动合同应该在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一个月之后再解除,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合法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
总结:
因此,离职日期(即劳动合同解除日)并非单纯指提报辞职报告的日期或实际离开公司的日期,而是根据双方协商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前,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在这个日期之后,劳动者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不再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