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是否需要交给公司,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涉及工伤赔偿且公司已参与工伤认定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若公司已作为申请方参与流程,鉴定报告通常需同步提交给公司,因为:
- 公司需依据报告结论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
- 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报告是确定公司赔偿金额的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例外:若职工自行委托鉴定且未通过公司申请,可暂不提交,但后续索赔时仍需向公司或法院出示。
若鉴定目的为非工伤类伤残评定(如职业病、人身损害)
若鉴定基于民事侵权(如公司过错导致健康损害),报告是否提交公司取决于诉讼策略:
- 提交公司:作为索赔证据,证明伤残等级与公司的因果关系;
- 不提交公司:若担心公司篡改或干扰鉴定结论,可在诉讼中直接向法院提交(需保留原件)。
若公司要求查看报告但未参与鉴定流程
职工有权拒绝直接提交报告,但需注意:
- 公司可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职工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此时应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报告副本,避免原件丢失风险。
操作建议:
- 保留报告原件及鉴定费发票,无论是否提交公司;
- 若公司拒不配合赔偿,可持报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涉及复杂纠纷(如公司质疑鉴定结论),建议同步咨询律师分析报告效力及应对方案。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报告遗失如何补办、公司拒收报告怎么办),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