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书是给承包方还是给发包方-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合同纠纷

质保书通常是给发包方的,但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合同相对性角度
    质保书作为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其核心功能是向合同相对方证明产品或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在建设工程、采购等典型合同中,发包方(买方)是支付对价的一方,也是最终质量风险的承担者,因此质保书通常应直接提交给发包方。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

  2. 从实际履行角度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书需同时提交给发包方和承包方(如总承包模式下,总包方需向分包方和业主分别提供),或约定由承包方代为转交(如设备供应商通过总包方向业主提交),则需按约定履行。此时,质保书的提交对象可能涉及多方,但发包方作为最终用户,其权利通常不受影响。

  3. 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
    建议承包方在提交质保书时:

    • 明确接收方身份(如发包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 保留提交凭证(如快递单、签收记录);
    • 在合同中约定质保书的生效条件(如“自发包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若发包方拒收或拖延签收,承包方可通过书面催告、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质保责任认定。

实务提示:质保书的提交对象虽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发包方作为质量权益的最终享有者,其接收权通常具有优先性。若您遇到具体合同纠纷(如质保书未提交、接收方争议等),可进一步提供合同条款及履行细节,我将为您分析风险点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