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质保金不是预留,而是由承包单位付给发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程质保金的基本性质和目的。工程质保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其本质是一种担保措施,用于确保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通常,质保金是在工程款结算时,由发包人按照一定比例预留的,而不是由承包人主动支付给发包人。
接下来,我们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质保金的预留主体是发包人,而非承包人。同时,该办法也允许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但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这并不等同于承包人直接支付质保金给发包人。
再进一步分析,如果允许承包人直接支付质保金给发包人,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这可能会增加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尤其是在承包人净利润较低的情况下;同时,这也可能引发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不规范,如质保金被挪用或滞留等。
此外,从实际操作和行业惯例来看,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通常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的,且遵循着一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承包人直接支付质保金给发包人的做法,并不符合这些规范和标准。
综上所述,质保金不是由承包单位付给发包单位,而是应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这一做法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由承包人直接支付质保金给发包人,这样的条款可能是不合规的,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