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
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是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而非消灭原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主张原债务未获清偿,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原约定的其他履行方式。此时需注意:
主张抵债物的交付或所有权转移
若抵债协议已成立且合法有效,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按约定交付抵债物或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如房产过户、车辆登记等)。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
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若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且无合法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债权人违约等),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特殊情形)
若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后,通过恶意转移财产(如将抵债物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将抵债物恢复至债务人名下以清偿债务。
申请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若符合条件)
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申报债权,并主张对抵债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抵债物为特定财产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但需注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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