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期间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追加股东法人为被执行人-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公司事务

在强制执行期间,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应仅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直接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然而,在特定法定条件下,股东可能因特定行为或状态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1.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假设某公司负债100万元,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公司资产仅值60万元。若股东A有40万元出资未缴纳,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这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若股东抽逃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若股东B通过虚构交易转出50万元资金,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这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证明股东存在此类行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实例说明:若股东C混淆公司与个人财产,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说明:若甲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甲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

三、程序要求

  •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 法院将进行审查,可能包括听证等程序,以确定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 若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将作出追加裁定;若不符合,将裁定驳回申请。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 在提出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务必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凭证、抽逃出资的证据、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证明等。
  • 鉴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综上所述,在强制执行期间,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具体是否符合追加条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