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区别-梁栋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经济纠纷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法律上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与性质

  1. 免责债务承担:

    • 定义: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因此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
    • 性质:这是一种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完全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 定义:指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 性质:这是一种新的债务负担方式,原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而是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

二、构成要件

  1. 免责债务承担:

    • 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且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 必须有明确的债务承担合同,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所订。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 并存债务承担:

    • 同样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且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 第三人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法律后果

  1. 免责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彻底解脱,不再对债权人有任何偿还义务。
    • 新债务人成为唯一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 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2. 并存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继续保留在债的关系中,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可向任一或双方同时追索债务,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 新加入的第三人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 债务人在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四、实例说明

  • 免责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此后,乙只能向丙追讨欠款,不能再找甲要钱。
  • 并存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丙自愿加入债务,与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乙既可以向甲追讨,也可以向丙追讨,或者同时向两人追讨。

总结与建议: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债权人的意愿、债务人的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适用的债务承担方式。如果你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