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未验先投立案前企业已改正,是否还能处罚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这一规定表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只要企业处于生产状态,就视为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不存在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的追溯期限制,因此,即便在立案前企业已经改正,但只要其之前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一般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为两年,但“未验先投”因持续状态可能不受此限),环保部门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近年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领域在推行柔性执法,各地均出台了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清单。例如,浙江、江苏、上海三地联合出台的规定中明确,企业虽未验先投,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河北省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对于未验先投但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
因此,如果企业“未验先投”的行为符合当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中的情形,且在立案前已经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那么环保部门可能会根据柔性执法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以横栏镇某灯饰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因涉嫌“未验先投”被执法人员检查,但在责改期限内提交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完成了整改。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案例表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企业“未验先投”的行为在立案前完成整改的,是有可能免于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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