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成为股东后,并不必然影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股东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
- 股东身份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其同时作为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如果股东在公司中担任具体职务,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实例分析:
- 以刘某为例,其虽然是公司股东,但长期作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向刘某固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特殊情况说明:
-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片面地以股东提供了劳动就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如果股东并非在他人的管理、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是自发为公司工作,目的只是为了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以便获得更多的分红,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员工成为股东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股东同时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那么其与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