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房子未还完房贷且已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因连带担保其他人能否申请执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 若银行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且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银行债权
- 银行优先受偿: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银行会先就抵押房产的变价款受偿其债权。
- 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在银行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若抵押房产还有剩余价值,其他因连带担保而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理论上可以就剩余部分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执行。但前提是这些债权人也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有效执行依据,比如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不过,如果其他连带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并未设定抵押等优先权,他们属于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若银行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但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银行债权
- 银行优先受偿不足部分:银行会就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但如果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银行对不足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此时,由于抵押房产价值已被银行优先受偿后所剩无几,其他因连带担保而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即便取得对债务人的有效执行依据,也很难从该抵押房产中获得实际清偿。不过,他们可以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 若存在多个抵押权人,且银行并非第一顺位
- 按顺位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如果银行并非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它只能在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就剩余价值受偿自己的债权。
- 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其他因连带担保而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同样需要取得对债务人的有效执行依据。在银行等抵押权人按照顺位受偿后,若抵押房产还有剩余价值,他们可以就剩余部分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执行,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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