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依据-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这里主要指的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类似城建费用)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章、通知及管理办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背景

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通常是为了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这类费用的收取,一般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例如,国家层面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都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地方性规章与通知

具体到地方层面,各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例如:

  1. 西安市:根据《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西安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城建费用统一征收制度,其中包括了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城建费用。

  2. 江西省:江西省财政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及使用方向等。该办法规定,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与程序

  1. 征收标准:通常根据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例如,江西省根据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分为不同等级,并设定了相应的每平方米征收标准。

  2. 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和个人一般需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环节可能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费用管理与使用

收取的管理费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防洪等方面的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处罚

为确保费用的合规征收和使用,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加强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停征费用,或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占用、拖欠费用等,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规章和通知。这些依据明确了费用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及使用方向等,为费用的合规征收和使用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