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仅以入司工龄来定年休假,这一做法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公司规定完全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 如果公司所称的“入司工龄”实际上等同于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并且公司完全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来安排年休假,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例如,员工A在入职前已经在其他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当前公司后又工作了2年,累计工作年限为7年,那么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给予A员工5天的年休假,这是合法的。
若公司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不符
- 如果公司仅以员工在本公司的入司工龄来计算年休假,而忽略了员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例如,员工B在入职当前公司前已经在其他公司工作了8年,但当前公司仅根据B在本公司的工龄(假设为2年)来给予年休假,即只给予5天年休假,而忽略了B在其他公司的8年工龄,按照条例B应享受10天年休假,那么这种做法就违反了条例规定。
法律建议:
-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发现公司仅以入司工龄来定年休假,并且忽略了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来安排年休假。
- 如果公司拒绝改正,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后果:
- 如果公司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仅以入司工龄来定年休假是否合法,取决于公司是否考虑了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并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来安排年休假。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