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摇号时让双方都去 被告可以不去吗-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合同纠纷

鉴定摇号时,被告并非必须到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程序角度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如果法院安排了摇号程序来确定鉴定机构,被告方选择不参与或不出席,并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环,旨在通过专业手段对案件中的某些疑问或争议点进行科学的判断。因此,即使被告不出席摇号程序,法院依然可以根据摇号结果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案件的证据之一。

协商与摇号选择方式角度

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通常有协商和摇号两种:

  1. 协商确定:若双方能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即便被告缺席,原告与法院沟通协商结果也可能有效。这意味着,被告不到场并不会直接导致协商结果无效,但被告可能因此失去发表意见的机会。

  2. 摇号确定: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被告不到场同样不影响摇号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正常组织完成鉴定机构的选定工作。被告放弃参与选鉴定机构,可能丧失发表意见的机会,后续不能以未参与选定为由对鉴定结果提出不合理质疑。

实际案例参考

以小朱与小李的民事纠纷为例,法院通知双方参与选鉴定机构程序,小李却以有事为由拒绝到场。小朱希望与小李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但小李缺席。在这种情况下,小朱单独和法院沟通协商结果,若协商有效,则小李认为协商结果无效的观点不成立。若协商不成要摇号确定,小李不到场并不会影响摇号程序的进行。

法律建议

  1. 权衡利弊:被告在决定是否出席鉴定摇号程序时,应权衡利弊。不出席可能失去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并不会直接导致鉴定程序无效或鉴定结果不被采纳。

  2. 积极参与: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应积极参与鉴定程序,包括出席摇号、发表意见等。这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被告在后续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遵守法律程序:无论被告是否出席鉴定摇号程序,都应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判决和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而不是采取不参与、不配合等消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