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标 发现供应商存在围串标行为 可以直接废标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知识产权

在未开标阶段发现供应商存在围串标行为,确实可以直接废标,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要求。以下从法律背景、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三个角度详细说明:

一、法律背景:围串标行为的违法性及废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围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均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1. 围标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轮流中标,或通过其他方式限制竞争;
  2. 串标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泄露标底、评标标准等保密信息。

废标依据:若招标人在开标前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行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以“投标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直接宣布废标。

二、操作流程:废标的法定程序及证据要求

  1. 证据固定:

    • 需收集直接证据(如供应商之间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间接证据(如报价异常一致、技术方案雷同),形成完整证据链;
    • 证据需经公证或第三方机构认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内部决策:

    • 招标人应召开内部会议,由法务、审计等部门参与,对证据进行审查;
    • 会议需形成书面决议,明确废标理由及依据。
  3. 通知供应商: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废标决定,并说明理由;
    • 供应商可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招标人需在3日内答复。
  4. 备案与公示:

    • 将废标决定及证据材料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在指定媒介公示废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意事项: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点

  1. 程序合法性:

    • 废标决定需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 禁止以“围串标嫌疑”为由随意废标,必须以确凿证据为依据。
  2. 证据充分性:

    • 间接证据需形成逻辑闭环(如报价异常一致+技术方案雷同+供应商关联关系);
    • 避免仅凭主观推测或匿名举报废标。
  3. 后续处理:

    • 对涉嫌违法的供应商,可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列入“黑名单”;
    • 若废标导致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并优化招标文件(如提高保证金比例、增加技术门槛)。

四、特殊情形:围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若供应商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如串通投标罪),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招标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建议:若您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围串标行为,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并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