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申请智能网联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中通客车申请的“一种智能网联车辆的全工况自适应巡航控制方法及系统”专利新闻背景,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是侵权判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通客车申请的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智能网联车辆的全工况自适应巡航控制方法及系统”,其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会详细描述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获取智能网联车辆的实时运行数据和车辆周围目标物信息、识别车辆当前的行驶工况、根据行驶工况与目标物信息驱动车辆自动加速减速等步骤。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时,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技术特征比对是侵权判定的关键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将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与中通客车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果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包含了中通客车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则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若其他企业也采用了获取实时运行数据和周围目标物信息、识别行驶工况、根据工况和目标物信息驱动车辆加速减速的步骤,且这些步骤在技术实现上与中通客车专利无实质性差异,则很可能构成侵权。

三、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

  1. 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若缺少任一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如前所述,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替换,也可能构成侵权。但等同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限制,避免过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3. 不侵权抗辩:其他企业可提出不侵权抗辩,如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后独立研发的技术等。此外,若其他企业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且该部分不构成专利技术的核心或主要部分,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法律建议

  1. 对中通客车的启示:中通客车作为专利权人,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时,也可考虑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2. 对其他企业的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使用类似技术时,应充分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若确需使用专利技术,应寻求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合作。
  3. 对行业的意义:此事件也提醒整个智能网联汽车行业,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专利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建议:若您是中通客车或其他相关企业,面对此类专利侵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制定合适的维权或应对策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