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通用机器人申请导航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银河通用机器人申请了导航方法专利,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结合新闻背景,该专利涉及城市微出行导航方法,若其他企业未经许可实施相同或等同技术方案,可能构成侵权,但需具体分析技术细节及法律抗辩事由。

一、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银河通用机器人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界定。新闻背景显示,该专利涉及“导航方法、训练方法、装置及设备”,核心在于通过“城市视觉-语言-动作框架模型”处理路径信息与实时视觉观测结果,输出导航轨迹。其他企业若使用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如模型结构、数据处理流程、输出结果等),则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直接侵权。

二、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的核心

侵权判定需对比被控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若其他企业:

  1. 完全复制:直接使用专利中的模型架构、算法逻辑及数据处理步骤,显然构成侵权;
  2. 部分改进:若仅对非核心环节(如数据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但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如模型输入输出、关键算法步骤)相同或等同,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 独立研发:若能证明其技术方案与专利无关(如采用完全不同的模型或算法),则不构成侵权。

三、侵权例外情形:合法抗辩事由

即使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他企业仍可能通过以下抗辩事由免责:

  1.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2. 权利用尽原则: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3. 科学实验目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四、新闻背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

结合新闻背景,银河通用机器人的专利申请日期为2025年10月,若其他企业在该日期后未经许可实施类似技术,需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注意:

  1. 专利授权状态:目前专利仅处于申请阶段(公开号CN121275021A),若最终未获授权,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2. 技术公开性:若其他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类似技术(如通过论文、会议等),可能影响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而影响侵权判定;
  3. 行业影响:若该专利被广泛认定为行业基础技术,可能引发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或强制许可申请,但需严格符合《专利法》相关条件。

五、法律建议

  1. 对银河通用机器人:
    • 及时关注专利审查进度,确保专利最终获授权;
    • 对市场上疑似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固定证据后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维权。
  2. 对其他企业:
    • 在研发类似技术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评估侵权风险;
    • 若技术方案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可寻求专利许可或进行技术改进以规避侵权;
    • 保留研发记录、公开文献等证据,以备抗辩之需。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及抗辩事由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密切关注专利动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与合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