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聘用人员不履职怎么办-夏春丽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劳动纠纷

针对村级聘用人员不履职的情况,核心解决路径包括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追责手段以及可能的解聘程序,具体需结合聘用合同性质、不履职程度及村集体管理权限综合判断。以下是分情况说明:

1. 若聘用合同有明确约定:优先按合同处理

  • 合同性质:若村级聘用人员与村委会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或属于劳务协议(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
  • 处理方式:
    • 书面警告与整改:村委会可先向聘用人员发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如3-5个工作日),并留存送达证据(如签字回执、短信记录)。
    • 扣减报酬或解除合同:若合同约定“不履职可扣减绩效工资”或“累计3次警告可解聘”,村委会可依约执行;若未约定,需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注意程序合法性:解聘需提前通知(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情形)。

2. 若聘用合同无明确约定:需通过民主程序处理

  • 村集体自治原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事务管理需遵循民主议事程序,聘用人员管理亦不例外。
  • 处理方式:
    •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形成“关于解除XX聘用关系的决议”,并记录会议纪要。
    • 送达解聘通知:决议通过后,向聘用人员送达书面解聘通知,明确解聘理由(如“长期旷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等)及生效时间。
    • 留存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村民投诉材料等,证明其不履职事实。

3. 若不履职行为涉嫌违法:可追究法律责任

  • 职务侵占或贪污:若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如虚报费用、挪用资金),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或第382条贪污罪,村委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若其行为导致村集体重大损失(如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引发事故),可能涉及《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需通过刑事诉讼追责。
  • 民事赔偿:若不履职行为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如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导致财产损失),村委会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4. 特殊情形: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

  • 政策限制:若聘用人员属于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如保洁员、护林员),其管理需遵循地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解聘需报乡镇政府或人社部门审批。
  • 处理方式:村委会应先向乡镇政府报告,由政府协调处理或指导解聘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引发纠纷。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村民投诉等材料,证明不履职事实。
  2. 核查合同与制度:确认聘用合同条款及村集体内部管理制度(如《村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3. 分层处理:先协商整改,无效后启动解聘程序;若涉嫌违法,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咨询专业支持:若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如刑事报案、民事诉讼),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

村级聘用人员管理需兼顾“合同约定”与“民主程序”,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文本,可提供更多细节,我会进一步分析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