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公司事务

结论:在公司执行过程中,若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追加条件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这是追加未出资股东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已出资和未出资部分)均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才考虑追加未出资股东。例如,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此时即可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即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的情形。这包括完全未出资和部分出资但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例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出资10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出资,即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追加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以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些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股东未出资的事实。
  2. 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 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如果裁定追加,则未出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进行听证,以确保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特殊情形下的追加

  1. 股东出资未到期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如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同样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注意事项

  1. 充分收集证据材料:

    • 申请执行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证据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股东未出资的事实以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2. 遵循法定程序: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申请执行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
  3.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股东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提出申请时,应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此时,申请执行人发现公司股东张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剩余50万元未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追加条件,遂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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