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即应履行其出资义务。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出资期限已届满的特定情形:
- 在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若股东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则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且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公司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