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些情形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即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到保护,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 总结

综上所述,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等,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到保护,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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