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举例说明:若A公司欠B公司货款,且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A公司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际仅缴纳了50万元。在此情况下,B公司可以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法律依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举例说明:若A公司在欠B公司货款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股东甲的出资期限从原本的认缴出资日期延长至更晚的日期。在此情况下,B公司可以主张甲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并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
  3.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举例说明:若A公司股东甲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款项转回自己账户,导致A公司无法清偿欠B公司的货款。在此情况下,B公司可以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

    • 法律依据: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举例说明:若A公司股东甲通过操纵公司财务、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逃避对B公司的债务,导致A公司无法清偿货款。在此情况下,B公司可以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 股东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若股东已按期足额缴纳了其认缴的出资额,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等其他法定情形,则一般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程序与注意事项

  1. 追加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符合追加条件。
    • 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
  2. 注意事项:

    •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 申请执行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债权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抽逃出资或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等行为。

总结来说,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后,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决于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行为,以及公司是否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若您在此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