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到期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公司不申请破产时,可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如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到期但未实缴:
- 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此处应理解为包括已到期但未实缴的情形,因新法条文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此情形下,结合《最高院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大部分法院会支持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程序与注意事项
追加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等,以证明股东符合追加条件。
- 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
注意事项:
-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或已到期但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 申请执行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各地法院裁判规则与裁判尺度可能不一致,即使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仍然有部分法院可能不支持在执行过程中追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执行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来救济。
总结与建议:
- 在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到期后,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未实缴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申请。
- 鉴于各地法院裁判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申请执行人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更为稳妥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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