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在案件没发生之前要回来行贿人怎么判定-杨贵清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刑事辩护

行贿人在案件发生前要回行贿款项的判定,需结合行贿行为是否完成、要回款项的时间节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1. 若行贿行为尚未完成,行贿人主动要回款项,一般不构成行贿罪既遂
    行贿罪的既遂标准通常以“行贿行为完成”为标志,即行贿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受贿人,且受贿人实际控制或接受财物。若行贿人在交付财物后、受贿人实际控制前,主动要回款项(如通过协商、威胁等方式),且受贿人未实际取得财物,此时行贿行为未完成,一般不构成行贿罪既遂。但需注意:若行贿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要回款项,可能涉及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需另行分析。

  2. 若行贿行为已完成,行贿人事后要回款项,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若行贿人已将财物交付给受贿人,且受贿人实际控制或接受财物,行贿罪即已既遂。此时行贿人事后要回款项,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例如:行贿人主动要回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而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行贿人通过非法手段要回款项(如暴力、威胁等),可能加重处罚。

  3. 需结合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判定行贿人要回款项的性质,还需考察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例如:若行贿人要回款项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行贿行为(如避免被查处),可能被认定为“行贿后逃避处罚”,从而加重处罚;若行贿人要回款项的目的是因为行贿未达到预期目的(如未获得承诺的利益),可能被认定为“行贿未遂后的补救行为”,量刑时可能从轻考虑。

总结与建议:
行贿人在案件发生前要回行贿款项的判定,需结合行贿行为是否完成、要回款项的时间节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向我详细描述具体情节,以便更精准地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