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处理方式,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定性和实际操作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定性
及时退还与掩饰犯罪的退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 若受贿人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即,这种退还仍被视为受贿行为的一部分。
追缴的法律依据: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变成了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二、处理方式
应否追缴:
- 肯定观点认为,追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无论受贿人是否已将财物退还行贿人,都应追缴。
- 否定观点则认为,受贿人已将财物退还,其违法所得已不复存在,且存在执行难度,因此不应追缴。
- 但从法律原则和社会效果出发,追缴受贿款物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正。
如何追缴:
- 追缴对象:由于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重合。因此,一般应向行贿人追缴,以避免重复追缴和便于执行。
- 执行方式:在案件审理中,若先行审理判决行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项中载明依法追缴已退还款物的情形,并直接由人民法院执行。若先行审理判决受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已退还款物另案处理的情形。
特殊情形:
- 若行贿方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种情况下,受贿人退还的款物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追缴。
- 若行贿方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受贿人成立受贿罪,行贿人不构成行贿罪。此种情形下,受贿人退还行贿人的款物也不应追缴。
三、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衔接问题
- 意见统一:建议相关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的款物的处理。
- 执行追缴的衔接: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行贿案和受贿案的判决中相互对应,便于协调一致后追缴执行。
综上所述,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但具体操作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与沟通,确保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