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牵连犯如何认定-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经济纠纷

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牵连犯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目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判断是否符合牵连犯“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一、牵连犯的认定标准

  1. 行为目的的单一性
    行为人实施虚开发票行为与逃税行为时,需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如通过虚开发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实现偷逃税款)。若虚开发票与逃税无直接关联(如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牟利,同时自己存在逃税行为),则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2. 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虚开发票需是逃税的手段行为,即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交易、虚增成本或隐瞒收入,进而减少应纳税额。例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
    • 虚开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虚开发票与逃税无直接手段-目的关系(如虚开发票后未用于逃税,而是用于骗取贷款),则不构成牵连犯。
  3.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性
    若刑法或司法解释对某一行为是否按牵连犯处理有明确规定,需优先适用。例如:

    •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且用于逃税的,可能以虚开发票罪论处(若逃税行为未达逃税罪标准);
    • 若逃税行为单独构成逃税罪,且虚开发票是逃税手段,则可能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主观方面
    需证明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逃税,而非其他非法目的(如骗取出口退税、贪污等)。可通过行为人供述、财务记录、交易背景等证据综合认定。

  2. 客观行为关联性
    虚开发票与逃税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

    • 虚开发票后,将发票金额计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虚开发票后,用发票抵扣税款,减少应纳税额。
      若虚开发票后未用于逃税(如发票未入账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则不构成牵连犯。
  3. 数额与情节的双重考量

    • 逃税罪需达到“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标准(《刑法》第201条);
    • 虚开发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虚开发票金额、份数等)。
      若两罪均独立构成犯罪,且存在牵连关系,则可能按牵连犯处理;若仅一罪构成犯罪,则按单一罪名处罚。

三、处理原则

  1. 从一重罪处罚
    若构成牵连犯,通常按重罪处罚(比较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例如:

    • 逃税罪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 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若两罪法定刑相同,则需结合具体情节(如逃税数额、虚开发票后果等)判断。
  2. 数罪并罚的例外
    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数罪并罚(如虚开发票后另实施其他犯罪),或行为不符合牵连犯特征(如无直接手段-目的关系),则应数罪并罚。

提示:牵连犯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建议提供虚开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逃税手段、金额等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