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谁作为行政复议的被告负责人-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其负责人是否作为被告,需根据复议结果及诉讼类型具体分析。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

    • 被告确定:若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如区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原机关(区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 负责人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若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区政府和市政府的负责人均可能作为共同被告的负责人出庭,但实践中通常由原机关负责人主导应诉,市政府可委托工作人员参与。
  2.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

    • 被告确定:若市政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如撤销或变更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则市政府单独作为被告。
    • 负责人出庭:此时,市政府的负责人(正职或副职)需作为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若负责人无法出庭,需委托市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并提交书面说明。
  3. 复议机关不作为(逾期未答复)

    • 被告确定:若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市政府)不作为为由起诉,则市政府为被告。
    • 负责人出庭:市政府的负责人需出庭应诉,或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并说明理由。

法律背景与建议:

  • 负责人出庭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法定义务,旨在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若负责人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甚至可能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实务建议:
    • 对申请人:若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需根据复议结果明确被告主体,并在起诉时列明正确被告。若复议维持,需同时起诉原机关和复议机关;若复议改变或不作为,则单独起诉复议机关。
    • 对市政府:应完善行政复议与应诉机制,确保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依法出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总结: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其负责人是否作为被告出庭,取决于复议结果及诉讼类型。若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或不作为,市政府单独作为被告。负责人出庭是法定义务,需严格履行。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