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一百三十六条 如何认定不知道-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23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语境下,“不知道”的认定需满足食品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这三个条件。以下是对这三个条件的详细解释: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查验。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关键信息,以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经营者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其“不知道”的辩解将难以成立。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

  1. 证据的充分性:经营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采购时并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些证据可以是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货时的查验记录等。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展示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慎态度和不知情的状态。

  2. 不知情的合理性:除了证据的充分性外,经营者的不知情还应当是合理的。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应当知道食品可能存在问题(例如,食品价格异常低廉、供应商信誉不佳等),但其仍然选择采购,那么其“不知道”的辩解可能不被接受。

三、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能够清晰、准确地提供所采购食品的进货来源信息。这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这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那么其“不知道”的辩解也将受到质疑。因为,如果经营者连进货来源都无法说明,那么其声称的“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缺乏可信度。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 实际案例: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的处理为例,该局在实际执法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食品经营者免予了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展示了法律条款的实际应用,也强调了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重要性。

  • 法律后果:如果食品经营者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其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将被依法没收,以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同时,如果因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经营者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立法背景与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设立,旨在鼓励食品经营者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减少因不知情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风险。同时,该条款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即对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经营者,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的免责机会。

总结与建议:在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的“不知道”时,应综合考虑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以及是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因素。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进货查验和内部管理,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