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 食品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该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立即停止生产。
-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 记录召回和通知的具体情况,以备后续核查。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 食品经营者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停止经营。
- 同样需要通知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
- 如果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召回工作。
- 若因食品经营者的原因(如贮存不当)导致食品出现问题,则由食品经营者负责召回。
召回后的处理:
- 召回的食品通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若生产者能采取补救措施并保证食品安全,可继续销售,但需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召回情况报告:
-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若需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应提前报告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督。
二、责令召回
- 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并按照上述主动召回的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 同时,需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食品,关键在于及时响应、主动召回、妥善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