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主要基于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销售、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
详细分析:
法律条文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明知”的认定标准:
- 主观故意:经营者明知或应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然销售。这包括从非正规渠道采购,且该渠道食品多次被检出安全问题仍继续销售,或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如过期、变质、掺假等。
- 客观行为表现:
-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
- 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
- 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 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 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实际案例应用:
- 如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购物广场销售了已过保质期的“呛面馒头”,被法院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在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同样被认定为“明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后果:
- 一旦被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 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 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综上所述,“明知”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经营者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的过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