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验收时双方办理结算是否有效-嵇小函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合同纠纷

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双方办理结算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分析:

可以结算的情况

  1. 合同有明确约定

    • 解释: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未经验收时的结算条件和方式,双方应依约进行结算。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达到特定节点后,即使整体工程未验收,施工方也可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阶段的工程款。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是双方结算的合法依据。
  2.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

    • 解释:若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此行为通常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承包方可据此要求结算。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再以质量问题拒绝结算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3. 双方协商一致

    • 解释: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结算,该结算同样有效。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协商一致的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以结算的情况

  1. 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 解释:若工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前,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因为工程质量是工程验收和结算的重要前提,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结算条件不成就。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
  2. 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 解释: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发包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拒绝结算。因为工程量是合同约定的结算基础之一,若未完成约定工程量,则结算条件同样不成就。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在承包方未完成约定工程量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并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建议

  • 重视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必要环节,也是工程交付使用和进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双方应高度重视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
  • 明确合同条款: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验收、结算的相关条款,包括验收标准、程序、时间以及结算的条件、方式和时间等。这样可以在工程未验收时,为双方提供明确的结算依据。
  • 特殊情况处理:若工程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算,应与发包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相关细节,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确保结算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