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住养老院的监护人如不住养老院住家里了,监护人是否可以是原来养老院登记的”这一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的确定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并且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原来在养老院登记的监护人现在不住养老院而住家里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因为监护人的资格并不是由其居住地点决定的,而是由双方事先的协商和书面协议确定的。只要该监护人仍然愿意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那么他/她就可以继续担任监护人。
同时,我也要提醒您,如果监护人的居住地点发生了变化,或者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受到了影响,建议您及时与监护人进行沟通,并考虑是否需要更新或调整监护协议。此外,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原来在养老院登记的监护人如果现在不住养老院而住家里了,只要其仍然愿意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那么他/她就可以继续担任监护人。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