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收养必须登记的法条是-刘云海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婚姻家庭

关于您提出的“规定收养必须登记的法条”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法条直接且明确地指出了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并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才正式成立。

此外,为了更全面地理解这一规定,我还想补充一些相关信息:

  1. 登记机关: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这意味着,无论您是在哪个地区进行收养,都需要前往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流程: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这包括提交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3. 登记效力:一旦收养关系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4. 特殊情况: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收养必须登记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这一规定确保了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收养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