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中对中标候选人提异议是否必须双方盖章的问题,结论如下:
并非必须双方盖章,但需满足异议提出的形式与实质要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法律未明确要求异议文件必须加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公章,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形式要件:异议文件需为书面形式,并由联合体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若联合体协议明确授权某一方代表全体提出异议,则该方盖章即可);
- 实质要件:异议内容需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理由,且异议人需与招标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联合体成员之一)。
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可能影响异议提出方式
若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
- 异议提出需全体成员同意:则异议文件需加盖所有成员公章或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授权某一方代表全体提出异议:则仅需被授权方盖章或签字即可。
建议:联合体在投标前应在协议中明确异议、投诉等权利的行使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未满足形式要件的后果
若异议文件未加盖公章或签字,但招标人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如联合体授权文件、成员确认函等)确认异议人的真实身份及意思表示,则异议仍可能被受理;
若招标人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受理,异议人可通过补充材料或投诉至行政监督部门(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维护权益。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答复不服的,可投诉。
- 实务建议:
- 联合体成员应提前在协议中明确异议、投诉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方式;
- 提出异议时,尽量采用联合体全体成员盖章或联合体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以减少争议;
- 若招标人拒绝受理异议,可保留相关证据(如异议文件、送达凭证等),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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