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单位不能以自己名义提出异议,但政府采购项目与其他招投标活动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 政府采购项目
- 不能单独提出质疑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不能单独提出质疑或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共同提出质疑。
二. 其他招投标活动
- 联合体成员可单独提出异议: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成员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异议。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我建议:联合体成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明确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需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共同提出质疑或异议;而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则可单独提出异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